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最高检、国家监委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你作为强制报告责任人员,在强制报告过程中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获得反馈的权利。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你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你。
2.信息保密的权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你的信息予以保密。
3.法律保障的权利。依法保障履行强制报告责任,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你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获得奖励、表彰的权利。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你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你奖励、表彰。
二、义务
1.强制报告的义务。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报告备案的义务。向公安机关强制报告,同时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3.特别注意的义务。发现强制报告情形时应当特别注意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时间地点、侵害情形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时一并提供。
4.保持警惕的义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例资料。其他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职业要求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做好书写、记录、资料保存等工作。
5.配合取证的义务。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积极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6.隐私保护的义务。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