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名师评定标准(试行)
为使名师培养、认定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订市教育领军人才、市特级教师、市学科带头人、市教坛新星评定标准。
一、评定范围和对象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教学一线的专任教师和有教师职称并担任教学工作的学校管理人员;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教研人员。
二、名师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批示指示精神。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立德树人的行动自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自觉提升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争做“四有”好老师,做到“四个相统一”,当好“四个引路人”。
(二)专业技能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2.具备合格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格。
3.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素养,能熟练使用信息设备和利用信息资源进行辅助教学,并获得信息技术能力发展测评证书或信息技术提升工程培训合格证。参加市、县区电教部门组织的竞赛评选活动,获得县区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4.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三)业务能力条件方面(市教育领军人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市特级教师、市学科带头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市教坛新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培养青年教师责任,积极参与听评课,并进行交流研讨,有效指导青年教师教育教学及电教、教研活动。近五年内所直接辅导的青年教师在县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需提供学校认定的近二年原始听课记永(其中听被指导教师的课母学期不少于5节)、辅导对象的证明、反映辅导过程的原始材料、相关证书等。
2.具有组织、带动学科教师开展教研、科研活动的能力。近五年内有本人负责的市级以上立项科研、电教课题,并按计划开展研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并结题。须提交课题研究方案,批准文件及能反映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的材料。
3.任教以来,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县区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综合表彰奖励。
4.有3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所带班级班风良好,学生整体素质高,获县区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1次;或有5年以上少先队辅导员(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经历,且工作成效明。
5.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中,承担过1次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附文件、教案等)。
(四)近五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名师评选:
1.违反“五项”管理和“双减”政策的;2.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违反党纪、政纪,被追究责任的;
4.在学校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合格的;
5.违反 市教师职业行为“三要、十不准”的;
6.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的;
7.不服从分配、不遵守纪律,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带来不良影响,或近三年因病、因事累计离岗一年或连续半年,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的。